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1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种观点: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封闭性列举条款)。2、造成了损害后果:(1)应当是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2)不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3、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一、高度危险活动的免责事由有哪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末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末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种观点: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封闭性列举条款)。2、造成了损害后果:(1)应当是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2)不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3、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一、高度危险活动的免责事由有哪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种观点: 1、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必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封闭性列举条款)。2、造成了损害后果:(1)应当是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以外的人遭受的损害;(2)不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3、因果关系:高度危险活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一、高度危险活动的免责事由有哪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进行使用,交由他人储藏中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与仓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储藏在一处,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不能证明损害非因自己之物造成的,其各所有人与仓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依法划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已通过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的,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在该区域内所遭受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为环境污染侵权。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的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第3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4.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5.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7.劫持航空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8.劫持船只、汽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暴力危及飞行安全。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1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等。三、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管理者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末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高度危险区域作业人或管理人的允许而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如果作业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就不能要求作业人或管理人承担完全责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末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便实施者尽可能谨慎,也要承担因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责任。该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在正常使用时,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火药、核能、高空作业等。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实施者在实施危险活动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保持安全,但仍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其他情况下的过错责任不同,这里并不需要证明实施者存在过错。这种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该责任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哪些情况?高度危险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核能、火药、高空作业等。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那些无论实施者在实施时多么谨慎,都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该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并倡导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
第1种观点: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管理者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因此,高度危险物致害应该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什么是高度危险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都属于高度危险物。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认定,一般根据国家颁布的三个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二、民法典对高度危险物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进行使用,交由他人储藏中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与仓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储藏在一处,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不能证明损害非因自己之物造成的,其各所有人与仓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依法划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已通过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的,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在该区域内所遭受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为环境污染侵权。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的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便实施者尽可能谨慎,也要承担因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责任。该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在正常使用时,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火药、核能、高空作业等。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实施者在实施危险活动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保持安全,但仍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其他情况下的过错责任不同,这里并不需要证明实施者存在过错。这种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该责任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哪些情况?高度危险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核能、火药、高空作业等。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那些无论实施者在实施时多么谨慎,都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该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并倡导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
第3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一、工地上如何预防高空坠物建筑工地高空坠物预防措施: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时。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者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大桥墩身施工模板、脚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缆风绳加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预防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5、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6、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并符合JB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实行三级管理。7、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拆施工方案,设备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阅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实施。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8、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必须灵敏可靠,楼层门必须设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防护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必须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箱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施工外用电梯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楼层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9、其他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如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二、工作中叉车撞伤人赔偿首先单位明知你没有叉车证,还要求你开叉车,应承担责任。要求你进行赔偿是不合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而叉车司机则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我们《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会处于2000--20000元不等的处罚,节严重的或者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第2种观点: 一、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吗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