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对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隔离期间应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原则上按照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第1、3、5、7、10、14天的时间节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解除隔离前的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应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7天开展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继续封闭,其实很大的程度上来说,还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本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很强,低风险地区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低风险地区封闭这一项政策应该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1种观点: 对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隔离期间应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原则上按照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第1、3、5、7、10、14天的时间节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解除隔离前的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应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7天开展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2种观点: 对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隔离期间应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原则上按照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第1、3、5、7、10、14天的时间节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解除隔离前的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应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7天开展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继续封闭,其实很大的程度上来说,还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本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很强,低风险地区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低风险地区封闭这一项政策应该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地域,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位。二、是时间,最长潜伏期14天为一个单位。三、是疫情,有多少病例,有没有发生聚集性疫情。具体标准是一个街道在14天内有没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有多少,来划分。具体划分标准还要根据疫情的情况和变化,进行调整。高风险地区要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在前述措施基础上要停止聚集性活动,依法实施区域交通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风险地区,一般是指累计新冠病例超过了50例,同时十四天内是有聚集性疫情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低风险: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2、中风险: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3、高风险:累计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