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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地区管理形式是什么

时间:2024-11-29 来源:其深旅游
第1种观点: 对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隔离期间应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原则上按照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第1、3、5、7、10、14天的时间节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解除隔离前的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应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7天开展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2种观点: 对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未满14天的人员,应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至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满14天。隔离期间应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原则上按照其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第1、3、5、7、10、14天的时间节点进行核酸采样检测,解除隔离前的核酸检测应“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观察后,应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7天开展核酸检测。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继续封闭,其实很大的程度上来说,还是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本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很强,低风险地区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低风险地区封闭这一项政策应该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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