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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拘是怎样回事?

时间:2024-11-29 来源:其深旅游
第1种观点: 检察院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拘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接到相关的机关的通知要进行传唤,那么我们应当积极的配合他们的工作,并且将我们所了解到的事实如实的阐述清楚,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将案件审查清楚,当然在特殊情况之下,也有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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